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064號
SLDV,109,司票,3064,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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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64號
聲 請 人 邱亨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居誠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 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 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 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定 。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TH0000000 之本票 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認有提出 本票原本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通知補正。 但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7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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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