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84號
SLDV,109,司司,84,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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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達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 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 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 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清算 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 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 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 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 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呈報其為相對人威航航空運輸股份有公司清算人 ,並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 送交監察人審查後之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 民國109 年3 月6 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 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 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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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