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9年度,181號
SLDV,109,司司,181,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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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李明哲 
相 對 人 盛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李明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向本院呈報並予 以備查在案,今依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簿冊文 件保管人等情。
二、按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 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 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94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 有限公司所準用,觀諸公司法第113條規定自明。故有限公 司於清算完結後,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 務之文件保存人,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非由法院 指定,此與股份有限公司應依同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法院 指定保存人者,有所不同。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組織,係屬於有限公司,揆諸上揭說明 ,其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保存人 ,即應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而非由法院指定。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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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盛業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