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黃芯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晧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通知補 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及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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