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29號
SLDV,109,司促,8529,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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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采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采霓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1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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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