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15號
SLDV,109,司促,8515,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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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祐霖即張吳福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祐霖即張吳福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吳祐霖即張吳福已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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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