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07號
SLDV,109,司促,8507,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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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宇倫即謝蕙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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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