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74號
SLDV,109,司促,8374,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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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陸仟叁佰零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光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8%│
│  │132172│     │5月0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光南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65405│     │5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陳光南於民國94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01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8日
     止累計359,364 元正未給付,其中132,172 元為本金
     ;226,669 元為利息;52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光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8日止累計
     986,942 元正未給付,其中265,405 元為消費款;717
     ,938元為循環利息;3,599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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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