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銘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銘煌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257733│ │年01月13日起│ │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范銘煌 │暨自109年0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5 │
│ │141434│ │月22日起 │ │ │
│ │6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1,277
元整,及其中本金257,733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14,346元整暨自109
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范銘煌於108年03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75,623元
整。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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