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70號
SLDV,109,司促,837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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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銘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83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銘煌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7│
│  │257733│     │年01月13日起│      │5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范銘煌  │暨自109年0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5 │
│  │141434│     │月22日起  │      │       │
│  │6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61,277
  元整,及其中本金257,733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75所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
  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14,346元整暨自109
  年0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所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緣債務人范銘煌於108年03月0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
  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
  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
  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675,623元
  整。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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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