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39號
SLDV,109,司促,8339,2020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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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浩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彭浩然於民國108 年1 月17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8
   6991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
   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
   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壹千元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
  2.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9 年2 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
   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8699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
   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
   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
   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
   德便。
 
釋明文件:彭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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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