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19號
SLDV,109,司促,8319,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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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姿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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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