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姿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
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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