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13號
SLDV,109,司促,8313,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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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玖佰柒拾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零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
  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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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