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165號
SLDV,109,司促,8165,2020052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英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