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廖春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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