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077號
SLDV,109,司促,8077,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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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伊妍即李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伊妍即李│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78255 │依潔   │5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李伊妍即李依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5月05
     日止累計78,255元正未給付,其中78,255元為消費款
     ;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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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