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鎮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97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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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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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鎮東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629 │0000000000│05月 07日 │ │點七九 │
│ │元 │205 │起 │ │ │
├──┼───┼─────┼──────┼──────┼───────┤
│ 002│新臺幣│王鎮東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34947 │0000000000│05月 07日 │ │點七九 │
│ │元 │205 │起 │ │ │
├──┼───┼─────┼──────┼──────┼───────┤
│ 003│新臺幣│王鎮東 456│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72810 │0000000000│05月 07日 │ │點七九 │
│ │元 │20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鎮東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8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9 年5 月6 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34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951 元。已結算未
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
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 ;( 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 ;( 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
用卡申請書;( 四)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
5%計算;( 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 六) 調
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
張100 元;( 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 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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