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65號
SLDV,109,司促,7965,2020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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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素敏 

代 理 人 潘慶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六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一七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四.一七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三六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伍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六三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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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