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919號
SLDV,109,司促,7919,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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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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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