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家季節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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