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巾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韻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魏巾穠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張韻如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
臺幣494,16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魏巾穠自民國108年10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339,82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張韻如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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