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39號
SLDV,109,司促,7839,202005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霈晨 
代 理 人 蔡晴羽律師

代 理 人 林煜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遠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1/1頁


參考資料
遠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