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819號
SLDV,109,司促,7819,2020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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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喬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光裕即仁德聯合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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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