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747號
SLDV,109,司促,7747,2020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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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誌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91159 │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郭誌剛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證一) 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109 年4 月19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 附證二) :(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91159 元
  整(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
  3019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
  臺幣0 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幣0 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
  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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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