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48號
SLDV,109,司促,7648,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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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楊靜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庫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萬伍仟零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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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