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417號
SLDV,109,司促,7417,2020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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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4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抗體王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黃坤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2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54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及依法追繳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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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