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332號
SLDV,109,司促,7332,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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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八.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 以下同) 106 年1 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核准,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 年1 月1 日與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 詳如證物)
     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李瓈於民國104 年05月0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580,000 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嗣於
    民國106 年9 月27日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
    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分
    100 期,年息4%計收,惟債務人自109 年01月10日起即
    未按時繳納協商所應分期償還之款項,依約債務人毀諾
    後,未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自違約日起,得
    回復依原契約約定條件。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
    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至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民事裁定函影本乙紙、個人信用貸
     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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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