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19號
SLDV,109,司促,7219,20200512,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海之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聯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舜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之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