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健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健驊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85972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8年6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3日起 │月31日止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王健驊民國92年1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
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
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2日
,並須於當月之繳款截止日17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
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90
0元之違約金。惟相對人王健驊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
約定正常繳款,且連續二期未繳足最低應繳金額,故本行於
民國95年8月30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
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
益。
三、相對人王健驊自民國92年1月16日起至民國98年6月2日
止結帳共計新臺幣98,20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85,972元
、利息5,031元、違約金7,2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影本、電腦帳單、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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