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02號
SLDV,109,司促,7102,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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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薇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瓊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玖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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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