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080號
SLDV,109,司促,7080,2020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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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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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