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柏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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