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45號
SLDV,109,勞補,45,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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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施啟仁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陳逸帆律師
      趙永瑄律師
被   告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柏村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
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陸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
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9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陸仟
壹佰肆拾貳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再扣除前
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玖仟
零肆拾柒元(計算式:66,142×1/3=22,047,22,047-3,000=
19,047,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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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