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玉釵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玉釵(女、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現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前項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6 條第1 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函稱本件失 蹤人陳玉釵(女、民國0 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滿80歲之人,自民國101 年11月22日 即失蹤,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 告之法定期限,失蹤人如尚生存則現年已99歲,爰依法聲請 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陳玉 釵之戶籍資料、全民健保、入出境、勞工保險、殯葬、退除 役兵籍、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三親等、票據使用、人 壽保險、財產資料、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公路監 理等件,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 士林區戶政事務所109 年3 月19日北市士戶登字第00000000 00號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資料、除戶謄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9 年3 月18日北市警士分 防字第1093016036號函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 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08 年10月17日移 署資字第1080119011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 年10月14 日保費資字第10813400600 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08 年 10月23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083023196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 管理處108 年10月16日新北殯館字第1084539209號函、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08 年10月18日輔服字第0000000000 號函、國防部軍事情報局109 年3 月13日國報人事字第0000 000000號函、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矯正簡 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 簡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信用卡戶基本資訊彙總、個人任職董監事資訊、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等件可證,堪信聲請人 主張陳玉釵於101 年11月22日時為滿80歲以上之人,其自該 時間起失蹤至今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 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