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非訟代理人 廖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田治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田治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 樓【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轄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 官兵田治安(男、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失蹤前設籍臺北市北投區新市街00號3 樓【 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於97年11月6 日無故失聯, 迄今行方不明,應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 爰聲請對田治安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設有規定。查聲請人主張田治 安業已失蹤,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 田治安之在監在押、前案紀錄、全民健康投保紀錄、死亡資 料、報稅紀錄、失蹤資料、收容紀錄、喪葬紀錄、入出境紀 錄、申請護照紀錄均查無田治安仍有生存活動之資訊,有新 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函、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外交部領 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函、失蹤人 口系統資料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衛生福利部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 理處函在卷可稽,堪信真實,自應准其聲請。
三、又公示催告,應記載: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 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 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 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 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 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
件法第156 條第2 項、第3 項前段、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本件既經准對田治安為宣告死亡之公 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為6 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