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75號
SLDV,108,重訴,275,2020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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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原   告 李花淑貞(即李松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城(即李松華之承受訴訟人)
      李宗南(即李松華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毓琦律師
原   告 李宗樹(即李松華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李宗錕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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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