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473號
SLDV,108,補,1473,20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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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連洛呈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劉雲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至3 項各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
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
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2 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聲明第1 項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依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查詢結果(參附件),原告起訴時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 年
內之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 萬7,300 元,
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7 萬6,281 元(計算式:建物面
積70.97 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67,300元×應有部分1/1 =4,
776,281 元);原告聲明第2 項依民法第172 條、第176 條第1
項、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7萬4,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97萬4,
000 元。原告主張上開聲明第1 、2 項乃屬不同訴訟標的,揆諸
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5 萬281 元(計算式:
4,776,281 元+974,000 元=5,750,28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 萬8,0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
│編號│種類│地號/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
├──┼──┼────────────────┼─────────┼───────┤
│1  │土地│新北市○○區○○段00地號    │21,323.48     │1339/0000000 │
├──┼──┼────────────────┼─────────┼───────┤
│2  │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號   │主建物:65.15   │全部     │
│  │  │門牌號碼:           │附屬建物陽台:5.82│       │
│  │  │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計70.9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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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