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46號
SLDV,108,簡上,46,202005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莊隆慶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被上訴人  邱以倫 
訴訟代理人 張耀宇律師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