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莊隆慶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被上訴人 邱以倫 訴訟代理人 張耀宇律師 陳令軒律師 徐明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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