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債 務 人 梁萍(原名:梁瑋如)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債務人具狀稱債務人父親為遊民居無定所,無法提出債務人父 親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證明債務人有扶養事實,或斟酌剔除扶養費後,提出更正之 聲請前2 年必要支出金額明細表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明細 表。
2.說明債務人陳報個人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 萬3,600 元至1 萬9,760 元不等,生活必要支出為1 萬8,600 元,並有支出扶 養費3,000 元,則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 金錢來源為何人?債務人子女是否有定期給付債務人扶養費?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 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願意擔 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3.陳明債務人目前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自民國109 年2 月起迄 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薪資轉帳證明、108 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 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或領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理賠金?如有,領取時間及 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