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272號
SLDV,108,消債更,272,20200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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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2號
債 務 人 康乃文 

代 理 人 李璇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 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 8 條、第46條第3 款亦分別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江定宜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是否有其他固定收入可履行更 生方案?勞、健保費各若干元?
2.提出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6 年8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說明債務人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用之金錢來源為 何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如何履行更生方案?是否有保證人願意擔保履行債務?如有, 願意擔保還款金額為何?並請保證人出具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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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