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8年度,79號
SLDV,108,家聲抗,79,2020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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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8號
                  108年度家聲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孫國樑 

相 對 人 孫國粹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 日所為
108 年度監宣字第37、6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
審合議庭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孫國樑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應受監護宣告人孫國瑞 之兄,孫國瑞於108 年1 月3 日經診斷罹患思覺失調症,已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 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孫國瑞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伊為監護人,且主張相對人孫 國粹不適合擔任監護人等語
二、相對人孫國粹之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孫國瑞之姊,孫國瑞因 患有思覺失調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無法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 請裁定宣告孫國瑞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伊為監護 人,且主張抗告人不適於擔任監護人等語
三、原審於鑑定人前訊問孫國瑞並審酌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 投分院(下稱三總北投分院)之鑑定意見,認孫國瑞罹患思 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辨識意思表示效果 之能力顯有不足,雖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仍有受輔 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宣告孫國瑞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並選定相對人孫國粹為輔助人。然抗告人對於原裁定不服 而具狀提起抗告。
四、經查:
(一)抗告人孫國樑及相對人孫國粹各自聲請對於孫國瑞為監護 宣告,經原審囑託三總北投分院鑑定結果(見本院108 年 度監宣字第37號卷第60-63 頁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孫 國瑞患有思覺失調症,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及辨識 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雖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 度,但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宣告孫國瑞 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核無不當。
(二)孫國瑞既經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依法應為其選任 輔助人。查孫國瑞未婚無子女,且其父母均已亡歿,最近



親屬為其兄姊即抗告人孫國樑、相對人孫國粹及利害關係 人孫國屏3 人,而孫國瑞長期於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北 投分院住院等情,此為兩造所是認,並有除戶謄本、戶籍 謄本、親屬系統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足憑( 見上揭卷宗第16-21 、73頁),堪信為真正。又兩造雖各 自表明願意單獨擔任監護人,並互指對造不適於擔任監護 人。查孫國瑞之父母既已亡歿,最近親屬僅有其兄姊即抗 告人、相對人及孫國屏3 人;而孫國瑞於鑑定時已陳明: 伊與姊姊孫國粹最為親近,孫國粹較常探視伊,且醫院費 用由孫國粹協助支付,希望由孫國粹為伊處理事務,另伊 不希望由孫國樑為伊處理事務,因孫國樑較粗心等語明確 (見上揭卷宗第26-27 頁);孫國屏亦表示同意由相對人 擔任監護人等語(見上揭卷宗第46頁)。另原審依職權函 詢三總北投分院關於孫國瑞住院期間親友探視及照顧之情 形,據覆略以:「親友探視情形:據病房護理師表示,主 要由其家屬孫國粹約每月探視1 次。」等語,有該院108 年5 月30日三投行政字第1080001204號函在卷可查(見上 揭卷宗第58頁),可見孫國粹孫國瑞住院期間確有定期 探視、關心孫國瑞等情無誤。再衡以原審依職權命家事調 查官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之內容略謂:「綜上所述, 為受輔助人孫國瑞能長期獲得妥適之監護與照顧,衡諸各 手足自身健康條件、過往參與照護狀態、探視頻率、未來 照顧計劃及孫國瑞之情感意願等主客觀條件,並考量孫國 瑞目前於醫院之照護聯繫及費用處理等事務均係長姊孫國 粹處理等情,評估宜由孫國粹擔任監護人為監護事務之處 理,較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等語(見上揭 卷宗第66-72 頁)。故原審優先考量受輔助人孫國瑞之意 願,並佐以相對人為受輔助人之至親,平日對其生活關心 照顧程度高,彼此情感關係緊密,適於執行輔助人之職務 ,且已表明願意擔任輔助人之意願,因認由相對人擔任受 輔助人孫國瑞之輔助人,應符合受輔助人之最佳利益,核 屬妥適,並無不當,應予維持。此外,抗告人雖對原裁定 聲明不服提起抗告,並求為廢棄原裁定,惟其迄未具狀表 明抗告理由,且原裁定並無違法不當,已如前述,從而抗 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審判長 法 官 陳文通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出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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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