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被 上訴人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4,058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
即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22元折算,
計算式:190,062.13×30.222≒5,744,058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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