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52號
SLDV,107,訴,852,2020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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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被 上訴人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74萬4,058元(依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之日
即107年5月30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22元折算,
計算式:190,062.13×30.222≒5,744,058 ,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宜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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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恆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