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60號
SLDV,107,訴,1960,2020051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
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24,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1/1頁


參考資料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