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雅契科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蔡絲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承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上
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 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824,4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