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素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毅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柒佰
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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