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施青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堂藝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10 元(即本訴部分
248,310 元+反訴部分610,200 元=858,510 元),應徵裁判費
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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