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10號
SLDV,106,建,10,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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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0號
上 訴 人 施青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堂藝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
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8,510 元(即本訴部分
248,310 元+反訴部分610,200 元=858,510 元),應徵裁判費
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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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堂藝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尚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