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26號
SLDM,109,聲,726,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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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雲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雲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雲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5 年1 月30日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105 年9 月14日判決處有期徒刑8 年後,於104 年10月 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雲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於105 年6 月30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886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8 年,經最高法院105 年9 月14日駁回抗告而確 定,又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 1 月30日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本院為上 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今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9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76500 號核准 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 1676502 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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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