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85號
SLDM,109,聲,585,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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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宇彤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宇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宇彤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8 年 3 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於106 年6 月22日送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孫宇彤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於 105 年4 月22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23號判處有期徒刑 3 月,106 年7 月31日以105 審簡字第1318號判處有期徒刑 6 月,107 年1 月12日因犯詐欺罪(聲請書誤載為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 第10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1 罪)、有期徒刑8 月( 共7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又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6 年7 月31日以105 審簡字第1318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3 月1 日 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61號案件判處5 月,復因傷害案件(聲 請書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 年5 月30日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855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上開 三罪經法院裁定應均可有期徒刑1 年,於106 年6 月22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5 月5 日核准假釋等情,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561 號函 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5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 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認



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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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