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抆錠
被 告 黃昃煦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9 年度智易字第3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2m4alram」帳號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上 ,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使用原告於「紅色有角該不會」部 落格上刊登之「電競耳麥Asus STRIX PRO」之相關圖片31張 、文章1 篇,作為其銷售「電競耳麥Asus STRIX DSP Gamin g 精準定位STRIX/DSP 臨場遊戲音效」之廣告使用,被告復 於調解時表示他人開箱評測文章有助消費者了解產品之功能 及操作方式,避免消費者購買後,因不會操作或不合用而退 貨,且不是每個消費者都有能力上網搜尋相關資訊。被告因 此未經授權侵占他人著作,張貼於自己的拍賣賣場。則無論 被告賣場實際銷量與獲利多寡,被告確因侵占他人著作內容 而為其賣場帶來好處。被告於民國105 年6 月21日開始侵占 原告之圖文著作,盜用原告架設之伺服器流量資源達2 年以 上,考量被告侵權之內容數量與時間,爰依著作權法88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賠償金, 如法院認無法證明損害數額,請依法酌定賠償額等語。並聲 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沒有販賣這個產品,原告請求不符比例原則, 原告在華碩上班,我賣華碩的產品,沒有影響到原告的權利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雖知 悉「紅色有角該不會」部落格內標題「晝伏夜出?ASUS STR IX PRO電競耳麥簡單開箱」之文章內文,及文章內如附表所
示之相片29張,係原告所撰寫、拍攝,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 文與攝影著作,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重製及公 開傳輸之犯意,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105 年6 月21日 晚間11時3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5 樓居處利 用電子設備連結上網後,擅自重製原告享有著作權之「紅色 有角該不會」部落格內標題「晝伏夜出?ASUS STRIX PRO電 競耳麥簡單開箱」之文章內文(下稱系爭語文著作),再將 該文章內文,併同內文中連結至「紅色有角該不會」部落格 內如附表所示29張照片檔案(下稱系爭攝影著作)之超連結 ,接續上傳至其以帳號「2m4alram」在露天拍賣網站所刊登 標題「電競耳麥Asus STRIX DSP Gaming 精準定位STRIX/DS P 臨場遊戲音效」之商品頁面,作為商品介紹,使公眾瀏覽 該等網頁時,得以自露天拍賣網站及「紅色有角該不會」部 落格接收上開語文及攝影著作之內容,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 輸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109 年 度智易字第3 號,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 日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之事實,即堪信為真實。
㈡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 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 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著有60年度台上字 第633 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被告被訴者,係以重製及公開 傳輸方式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則原告主張稱被告盜用其 伺服器網路流量乙節,並非因本案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受之 損害。此部分損害不得於本件刑事案件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請求回復,本院無從於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加以審 酌,先此敘明。
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 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 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 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 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 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 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 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
,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 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500 萬元,著 作權法第88條定有明文。被告既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行 為,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即有所據。
㈣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未經合法授權擅自使用系爭著作,而請 求30萬元之著作財產權損害賠償。然原告所提之「image ta iwan台灣影像圖庫網」、「gettyimage」網頁擷圖(見本院 109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卷【下稱智附民卷】第41至42頁) ,係該2 網站圖片授權之價格,而與系爭攝影著作原本所在 之「紅色有角該不會」部落格無關,無從資以證明原告本案 所受損害。參以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授權他人重製或以 其他方式利用系爭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之情事,故無從依著 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認定原告實際損害數額。而 被告雖係重製系爭語文著作後,將系爭語文著作及系爭攝影 著作公開傳輸至於其在露天拍賣網站之個人賣場,作為銷售 標題「電競耳麥Asus STRIX DSP Gaming 精準定位STRIX/DS P 臨場遊戲音效」之商品使用,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但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因使用系爭語文著作及攝影著作,致其銷 售額因而增加,則亦無從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2 款規 定,認定被告所得利益,並進而以之作為原告得請求之數額 。是原告因遭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實際損害額及被告之實際所 受利益,均難以計算。自應依原告請求,依著作權法第88條 第3 項規定酌定損害賠償額。
㈤本院審酌被告以重製之方式侵害系爭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系爭攝影著作及系爭語文著作之著 作財產權;系爭語文著作之長度、系爭攝影著作之張數為29 張;以及被告所刊載使用系爭語文、攝影著作之露天拍賣網 站商品頁面係於105 年6 月21日上架,有該頁面擷圖在卷可 查(見本院109 年度智易字第3 號卷第31頁),而原告係於 107 年12月27日發現該頁面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亦經原告於 警詢中陳述明確,則本案侵權期間至少2 年餘,並非短暫; 以及尚無證據顯示被告因上開重製、公開傳輸原告系爭語文 、攝影著作之侵權行為,獲致具體之商機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金額以3 萬元為適當,於此範圍 內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 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 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給付並無確定期限,原告起訴後,起訴 狀繕本於109 年2 月5 日當庭送達被告,有被告簽名於上之 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卷可稽(見智附民卷第1 頁 ),已生催告給付之效力,依照前開法律規定,被告應負遲 延責任,被告自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2 月6 日起,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四、從而,本件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3 萬元及自109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本 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 1 項第5 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 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 據,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並未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無庸徵收裁判費,且 兩造並無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之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 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 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杜啟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偵卷」係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8754號卷;
「智易卷」係指本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號卷)┌──┬────────┬────────────┐
│編號│告訴人提供之原始│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公開│
│ │圖片出處 │傳輸之擷圖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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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偵卷第123頁 │智易卷第31頁、第33頁、第│
│ │ │7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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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偵卷第127頁 │智易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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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偵卷第125頁 │智易卷第35至3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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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偵卷第129頁 │智易卷第37至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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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偵卷第131頁 │智易卷第3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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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偵卷第133頁 │智易卷第39至4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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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偵卷第135頁 │智易卷第41至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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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偵卷第137頁 │智易卷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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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偵卷第139頁 │智易卷第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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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偵卷第141頁 │智易卷第45至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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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偵卷第145頁 │智易卷第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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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偵卷第143頁 │智易卷第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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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偵卷第147頁 │智易卷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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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偵卷第149頁 │智易卷第51至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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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卷第151頁 │智易卷第5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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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偵卷第153頁 │智易卷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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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偵卷第155頁 │智易卷第55至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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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偵卷第159頁 │智易卷第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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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偵卷第161頁 │智易卷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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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偵卷第163頁 │智易卷第59至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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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偵卷第165頁 │智易卷第6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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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偵卷第167頁 │智易卷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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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偵卷第175頁 │智易卷第63至6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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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偵卷第169頁 │智易卷第65至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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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偵卷第171頁 │智易卷第6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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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偵卷第173頁 │智易卷第67至6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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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偵卷第157頁 │智易卷第69至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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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偵卷第179頁 │智易卷第7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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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偵卷第177頁 │智易卷第7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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