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翁振倫
送達代收人 唐彗菱
被 告 姜重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 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管轄錯 誤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本院109 年度審金訴字第32 號判決在卷可查,則依前項說明,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 一之諭知,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