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310號
SLDM,108,審附民,310,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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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權佳實業有限金司

法定代理人 殷清標
被   告 蔡栯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757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準用同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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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