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義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簡淑華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訴字第11號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淑華所犯詐欺取財(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事實、105 年度調偵續字第49號 、105 年度偵續字第309 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 及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事實、 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四所示犯行)、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 二所載事實、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罪嫌,業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 告華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犯罪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 ,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原告關於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 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本院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三、至原告關於如附表編號5 至6 所示部分之訴,因刑事部分業 經判處有罪,本院認其此部分之請求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乃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四、依刑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涵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被告 │事實 │金額 │備註 │
├──┼───┼────────┼─────────┼─────┤
│ 1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美金71,936.1元 │附件刑事附│
│ │ │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帶民事訴訟│
│ │ │理由欄一所載事實│ │起訴狀第9 │
├──┼───┼────────┼─────────┤頁表格 │
│ 2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新臺幣6,012,227元 │ │
│ │ │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 │
│ │ │理由欄二所載事實│ │ │
├──┼───┼────────┼─────────┼─────┤
│ 3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新臺幣1,559,700元 │1.附件刑事│
│ │王心怡│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 附帶民事│
│ │ │理由欄三所載事實│ │ 訴訟起訴│
├──┼───┼────────┼─────────┤ 狀第9 頁│
│ 4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新臺幣1,299,600元 │ 表格 │
│ │黃一中│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2.王心怡、│
│ │ │理由欄三所載事實│ │ 黃一中已│
├──┼───┼────────┼─────────┤ 與華藝科│
│ 5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新臺幣64,828元 │ 技股份有│
│ │王心怡│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 限公司和│
│ │ │理由欄四所載事實│ │ 解成立,│
├──┼───┼────────┼─────────┤ 有本院10│
│ 6 │簡淑華│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新臺幣91,489元 │ 8 年3月2│
│ │黃一中│訴訟起訴狀事實及│ │ 9日和解 │
│ │ │理由欄四所載事實│ │ 筆錄可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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