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彥佑、陳明祥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