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給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13號
KLDA,109,簡,13,2020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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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
原   告 憲兵第202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于大任 
訴訟代理人 陳泊瑋 
訴訟代理人 劉光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彥佑、陳明祥間賠償給付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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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